徐家印家族信托“防火墙”全面被攻破
作者:bet356亚洲版本体育日期:2025/10/10 浏览:
2017年3月28日,香港,徐继宁出席中国恒大晋级2016演出。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对恒大创始人徐家印家族信托案做出历史性判决。法院不仅允许清算人占有徐继宁名下的财产,还将其家族管理人持有的财产纳入收购范围之外。这一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当利用信托来逃避债务人和欺诈债权人的责任时,“资产分离”的防火墙将被法律彻底摧毁。这一步冻结了徐继宁在海外的财产,金额可达50亿美元,打破了一些人长期以来“iBang国的信托完全安全”的幻想。这一事件引起法律界和金融界的强烈关注,标志着香港法院在重大债务危机中捍卫债权人权益的决定姐姐。这也对全球高净值人群的规划发出了警告。据报道,在恒大丑闻发生之前,玉梅已经为孩子们在岸边建立了一个巨大的信任结构。妻子去年从恒大转投MGA。公开信息显示,自恒大(2009-2022)以来,徐继寅、丁玉梅已获得超过500亿元分红。通过恒大红筹结构,这些收入以股息的形式转移到徐家印及其妻子控制的离岸公司账户,并最终转移出国,并在外国信托中被拒绝。建立信托的表面目的是实现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和所有权的保护,使家族所有权与债务人的责任在出现债务风险时得以分离。在规划信托时,徐继宁对两个儿子的安排有多种轻重缓急,体现了“吃饭分开”的宗旨。据介绍,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基金设计了严格的分配政策:长子徐志坚只能定期接受收益信托,不得动用由孙辈继承的本金。这样的安排是为了保证长子及其子孙“衣食无忧”,同时保持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定传承。 二儿子徐腾鹤则没有得到同样的配置。 2023年,他因恒大财富事件被内地当局免职调查。尽管长子徐志坚拥有值得信赖的“防火墙”,但他仍然被指控拥有流动性的香港并冻结了他的全球所有权。毕竟,信心未能阻碍法律的渗透和风暴对债务的渗透。 香港法院 信任的四个法律支柱爆炸了。香港法院之所以能够打破家庭限制惠佳音精心打造的这座桥梁,依靠的是四大法律支柱的支撑和综合运用。一是形式实质原则。法院坚持以法律形式来审查信托背后的真实意图和控制力。如果发现设立信托只是债务人隐藏实际控制权、逃避债务的工具,则可以认定为“虚假信托”,不被法律认可。在徐继宁案中,法院正在调查信托及资产管理文件,怀疑徐继宁信心十足,对信托信托仍保持较大控制权。这些值得信赖的离岸家庭通常会向委托人授予口头权力(有目的的决策权、投资权、儿童利益等)。如果信托仍然控制着信托资产,如果是他自己的账户,名义上的信托自由就没有意义了。基于此,香港法官揭开了信任的法律面纱,并指出了其本质。他有认定许氏家族信托更像是信托的延伸,而不是真正独立的标的物。二是欺诈性资产转移(欺骗性转让)原则。香港破产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任何意图损害、拖延或欺骗现有或未来债权人的资产转让均属无效,法院有权追回。判断的关键在于信托结束时的时间和财务状况。在徐建宁案中,清算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恒大在2017年初就埋下了巨大的财务漏洞,并且公司在随后的几年中持续大规模对外派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徐继寅对此心知肚明,但在危机前夕仍急于损毁其在境外的巨额个人财产,企图在“债务雪崩”前将所有者移至“安全港”。法院已查明认为这一系列操作已经达到了欺骗性转让的共同特征,徐家印的占有权转让行为已被裁定为不同程度的恶意举动。法律不允许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同时在信托中为自己及其家人维持巨额财富”。三是信托自由造成的分居损失。家族信托之所以由所有者控制,是因为信托信托负责,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将信托资产投入信托。然而,在许家印身上,找到了信任的信任。缺乏自由和真实本性。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法官强调,信托不能成为债务人的“安全庇护所”。在恒大事件中,徐家印利用信托之名为自己谋取利益。失去独立性的信托不再满足于法律保护。它的所有权与自然的所有权没有什么不同属于信托财产,应当纳入消灭范围。最后,还有一项公共政策原则,即优先保护贷款人。香港作为共同的法律主体,历来重视损失和审判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明确展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在重大债务危机时,保护债权人免受不诚实债务人的侵害是公共政策的优先考虑因素。龙先生认为,无论信托制度是否具有合法的目标和功能,当被滥用以避免债务时,法院往往会打破信任面的结构,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商业信誉。这些法律技巧反映了法院在共同法律体系中普遍认识到的一点:避免法律形式遭受债务滥用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基于框架下为债权人提供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就损失而言,香港法院是伴随着质押原则和反欺诈政策的原则,裁定应将信托财产纳入执行。这一判决的逻辑表明,公司或信托可以作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法律庇护所。 “揭开公司面纱”和“打破信托”是香港法院判决敢于突破信托“法律防线”的原因,不仅基于信托法本身的原则,也体现了共同制止滥用法律形式的精神。事实上,它是一个公司、信托或基金会,它的“自由”是基于合法的目标和诚实的行为。当这一制度被债务人作为规避责任的工具时,法院就有权力“穿透”其形式结构,达到实际控制。这种司法逻辑是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到公司公司法。 《揭开公司面纱》和《信任崩溃》与法律歌剧有相似之处,但也有重要的区别。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主体的法律形式被不当使用以规避责任,但侧重点不同。首先是法律客体和原则的区别:“强化公司面纱”针对的是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当股东滥用公司架构,将其作为个人规避法律义务的“工具”或“掩护”时,法院无法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无法直接处理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的股东的实际控制权。近年来常见的案件就是“乐视债务连环案”。在这种情况下,贾跃亭通过层层持有、交叉持股AT海外的结构,将债务风险分散到多家关联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认定公司所有权和股东混合,利用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面纱应为“漏洞”,并追究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此类案例表明,公司法对独立人格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界限的。相比之下,细分细分则侧重于所有者的真实性。如果信托被用来隐藏权利的实际受益人、逃避执行或隐藏财产,法院则认定信托所有人实质上为设立人或实际受益人所有,从而可以恢复信托的独立地位。 “公司面纱”是对公司人格的否定,而“信任崩溃”则是对占有自由的否定。前者强调公司结构的滥用,后者则侧重于公司结构的滥用。他对配置撒了谎。两者虽然形式不同,但共同的目标都是防止制度滥用,维护交易和债权的公平性。其次,适用条件和严格程度存在差异:现代法律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浙江金华吴英非法集资案”为例。吴英以很多投资公司的名义筹集资金、出资、借贷,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公司体系。庭审中,法院指出,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是独立运作,而是吴英个人情绪的延伸,是为了规避管理和转移债务风险。最终,法院“揭开了公司面纱”,确认公司与个人所有权混合,吴英个人负有责任。此类法学粗鲁将能够刺破公司面纱的边界——法院只有在滥用公司结构的独立人格来逃避法律义务或涉及贷款人的利益时才可以否认公司结构的独立人格,而不是出于一般的“公平”或“正义”因素而意外地适用它。简言之,“公司面纱”与“信任破裂”虽是表面现象,但其实质逻辑却各有侧重:前者关注的是企业法人人格是否被滥用,后者关注的是信任自由是否真实存在。然而,它们却通过不同的方式达到了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参与口头上的漏洞支付债务,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判断保护。 ——家族资产的安排。目标是徐家印在美国设立的家族23亿美元单一信托。根据美国信托法,当信托依法设立后,信托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管理人名下,原则上是独立的信托债务。然而,在香港法院做出裁决无疑会给信任带来巨大压力。清算人可以向美国法院寻求帮助,以质疑基于欺诈性过渡的信托的有效性。如果证明许家印在明知债务危机来临的情况下,将巨额资金转移至美国的信托,恶意规避债务,那么即使根据美国法律,法院也可能会考虑转移信托或认定信托是信托自身利益的工具。美国吉宁是否会进入“安全着陆”成功案例,或因涉嫌欺诈而受损,目前取决于美国法院接受香港清盘人提交的证据的水平。另一件需要关注的事情是丁玉梅资产冻结及相关事宜的进展。一个家庭。作为徐继宁的前妻和多年的商业伙伴,丁玉梅在追回这笔资产的过程中也未能幸免。早在2024年7月,香港和伦敦法院就清算人的申请作出回应,对丁木梅发出了Flreeze的全球鉴赏令,要求他披露其名下所有价值超过一定价值的所有者。据报道,丁玉梅在英国拥有巨额财富,其中包括位于伦敦的33处豪宅,也被冻结。严重的是,冻结令将限制其在海外的资金分配,甚至他的日常费用也需要向法院申请排除。英国法院允许丁玉梅每月扣除2万英镑作为生活费,但拒绝在其财产中养育综合渔民。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丁玉梅与徐继因的小儿子徐腾鹤在香港法庭将其逮捕,索赔金额超过10亿港元。这个“不寻常”家庭内部诉讼可能是丁玉梅主张其债权优先权或明确其财产归属的一种方式。大量资源被冻结,家庭关系受损,徐家面临着母子之间的法律斗争,突显了家人深陷债务泥潭,生存无助。在这家香港法院的判决中,法官指定了液体作为惠佳音财产的接收人,并发布了适用于全球的占有禁令,禁止惠佳音及其代理人在全球范围内处置价格。资产价值高达77亿美元。清算人随后采用多种法律途径进行跨境执行:首先向离岸主要金融中心的法院申请认定香港的判断力和谨慎度。例如,它获得了伦敦高等法院的援助令,从而冻结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和资产。第二、动员国际合作监测奥巴马财产跨境损失线索和情报共享机制。第三,如果资产转让涉及复杂的信托和公司嵌套结构,会通过审判层层消灭清算人。徐佳宁案已成为各国法院加强合作、突破跨境债务防范的通病:一地法院的判决就是通过法律援助网络产生全球连锁效应,阻止试图通过修海岸避债的行为者。家族信任度下降对个人的影响巨大,徐继宁家族为中国高价值个人的财富规划敲响了警钟,也暴露了现行法律体系在防止资产转移和债务防范方面的丑闻。此案无疑给关心家庭真相的人们诸多启示。sts。首先是信托结构的合法性问题: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本身并无原罪,其疑似效力是建立在信托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的。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或资金来源触及法律红线,信托可以被视为无效或被修改。在设计国内外的信任结构时,高价值个人必须充分了解信托的法律边界,即信托不能作为避免债务或隐藏ILs的工具,这是有好处的。当跨境时,即使是最流行的信托安排也可以被法院离岸。其次,欺骗性转让的风险后果很高:徐家印案表明,试图通过技术性离婚、突然转让财产等方式阻止债务偿还,很可能会以得不偿失而告终。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民法》、《信托法》规定,恶意债务人转让财产或者放弃权利,造成贷款人权利损害的,贷款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申请撤销。对于高净值个人来说,必须放弃“在危机爆发前吸走公司收入并转移财产”的做法。诚信履行责任永远是最可靠的自我保护。相反,一意孤行的人最终会承受后果。三是财富管理的透明化趋势:近年来,全球金融管理变得更加困难,“避税天堂”和离岸各种工具的匿名和安全作用逐渐被拒绝。国际社会通过标准报告标准(CRS)等机制加强了跨境资产的透明度,不同国家的法院更倾向于识别并执行各自的标准。大规模跨境试验中冻结他人订单。徐家印案的后续发展表明,即使财产已经波及N多层外国信托和外国公司的名下,只要有防债嫌疑,仍然可以陷入跨境协同法律网络之中。与其试图利用法律漏洞,不如专注于合法手术和适度债务。最后,此类案例也为我国完善“穿透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建议。徐继宁案暴露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信托、公司监管渗透的弱点。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面纱”制度,但申请门槛较高;而信托法对于“揭开公司面纱”的门槛很高。对于“虚假信任”或“自信”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在未来,法律和司法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引入类似共同修改《信托法》的“虚假信托”条款;二是加强《信托法》与《公司法》在政策渗透方面的衔接;第三,只有这样,才提出司法评估能力可以从形式分析走向强评估,同时维护信托和公司的正常运作,同时防止它们被用作债务预防的工具。香港法院的惠家家族信托案表明,法治社会并没有充分的保障。不幸的“财富天堂”。对于有价值的企业家和个人来说,遵守法律、审慎履行义务是保障财富的基础。如果你以为躲在岸边复杂的信任结构里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你对法律和诚信的态度发生偏离,精心构筑的财富“防火墙”最终会因法理之火而倒塌。现在,由于全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律边界才是财富安全的真正底线。 (May-Set为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智库世界经济副研究员) May-Set:朱昭仪 文章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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